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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动资本市场法学界神经 新基金法三审PE∕VC不入法

2012-12-25 10:08:54第一财经日报 【字体: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牵动资本市场人士和法学界的神经。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作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此次《基金法》修订最大争议——关于PE投资基金是否纳入该法已经有了结果,结论为不纳入。

    PE/VC被刨除

    昨日,基金法起草小组原组长朱少平向本报透露,在三审版本中,《基金法》修订草案中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一章的第107条:“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修改为“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上述区别在于,将股票限定为“公开发行”的股票,这就使得那些投资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的PE/VC们被排除出该法。而与之相关的第171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二审中将“参照”二字删掉)因前述“证券投资”不再包括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票或股份,这一条也因此与目前市场上那些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并将资产交由第三人管理的PE/VC们失去关联。

    上周四,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一次公开场合也表示,本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留下很多遗憾,最大的遗憾是PE、VC最终没有纳入基金法,三个原因阻碍了PE/VC入法:一是大家对理论上存有不同认识,认为对冲基金和PE是不同的私募;二是相关监管主体方面不愿将其纳入;三是市场对该法的修订有误解,认为入法就是加强监管。

    基金法的修订于2009年启动。2011年初,修法小组曾将前一个版本的修订草案下发至各部委、各基金公司等相关机构征求意见。这一版本曾把“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定义为“证券投资”,意即私募股权投资也让纳入基金法的范畴。但其后,在各方的意见分歧下,PE相关内容逐渐减少和模糊。

    在基金法于今年6月正式进入“三审”程序后,“一审”和“二审”的版本都坚持把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该法的调整意见。

    朱少平介绍,虽然“二审”之前,25家PE/VC行业协会曾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不要将PE/VC不加区分地纳入新基金法,而是为其单独立法。但当时人大法工委觉得这一建议还需再加以考量,因此“二审”仍采纳了人大财经委的意见、维持PE入法的方向。但在此后的征求意见中,国务院法制办也转而倾向于25家协会的意见,认为PE不要入法。

    在意见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吴晓灵等人最后做了妥协。最终在两个月后的“三审”版本中人大法工委做出上述改动——新增“公开发行”四个字,也令新基金法变成一部与PE/VC无关的法律。

    新法的进步

    新《基金法》的一大贡献在于将私募证券基金纳入了该法的监管,承认了私募证券基金的法律地位,并为其提供了一种新的可选择的机构组织形式。

    未来新《基金法》生效后,原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或者依据信托法设立的阳光私募机构,将可以按照新基金法规定的程序和组织形式进行调整,之前的合伙关系和公司关系可以通过基金合同作出约定,到基金业协会或者证监会注册、备案、登记,纳入新法监管。

    某种程度上,这意味着那些私募证券基金将可以在公司制、合伙制、信托制以及新法生效后的基金制这四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中进行选择。

    但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卫锋认为,虽然基金制的税负较公司制和合伙制要少,但预计基金制的门槛会相对更高,在监管及信息披露方面也会更加严格。

    而在业内看来,在监管部门和立法部门经过一系列博弈和妥协之后,《基金法》的最终版本其实是按照机构的不同类型划分了监管范围:基金型的私募证券基金将由证监会进行监管,未来也排除一些公募基金公司通过其子公司成立基金型的私募股权基金;而公司制和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则维持目前的在发改委进行备案的格局。

    此外,“三审”也维持了“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这一表述,也即维持了证监会在界定证券方面的权力。业内认为这为未来证监会介入对艺术品投资、矿权投资、红酒投资等领域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基金法》将在本月28日前由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考虑到国务院或证监会可能需要根据该法再配套制定规章,预计新《基金法》最快实施时间不早于明年3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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